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馬進涼即小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明即我們的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明即我們的診所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及附件一與請款明細表所載之聲請人名義不合(究係馬進涼即小馬工程行抑或馬進涼即小馬裝潢工程行?),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該裁定於100 年2 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