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羅明通律師 楊永芳律師 王中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鑫盈即鑫彩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鑫彩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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