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直的音樂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牧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及本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9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