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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恩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宜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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