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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
    張金樺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許瓊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金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鼎佑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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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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