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江文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眾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江文杰即龔志杰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