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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楊長淇
複代理人
趙柏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原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清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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