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楊長淇
- 複代理人
- 趙柏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原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發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賴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