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4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492號
- 聲請人
- 洪曉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249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亞洲基金│00000000 │1 │64.3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2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亞洲基金│00000000 │1 │119.4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3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亞洲基金│00000000 │1 │72.1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4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亞洲基金│00000000 │1 │77.6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5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亞洲基金│00000000 │1 │72.7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6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亞洲基金│00000000 │1 │74.6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