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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00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006號

聲請人
林明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經查,依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係以尚賀工程行為受款人之記名支票,聲請人雖提出證據釋明經受款人尚賀工程行轉讓票號BM0000000之支票,惟與系爭支票之票號(BM0000000)不符,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轉讓證明文件正本其上應記載正確之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及發票日),該裁定於100年12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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