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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52號

聲請人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人所提出受益憑證掛失證明所載,聲請人非受益人,請補聲請人為受益憑證權利人之釋明(若受益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應分別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受益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及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並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受益憑證權利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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