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葉雅玲
- 相對人
- 陳文將
- 相對人
- 陳朝旭
- 相對人
- 林奕丞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陳鳳嬌
- 相對人
- 陳麗雲
- 相對人
- 陳品君
- 相對人
- 賴生死
- 法定代理人
- 藍曉雯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 法定代理人
- 人 賴以偉
- 相對人
- 孔令珍
溫勇宏
溫玉萍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文將、陳朝旭、林奕丞、陳鳳嬌、陳麗雲;陳品均、賴生死、賴以偉;孔令珍、溫勇宏、溫玉萍;楊志誠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分別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1928號、2019號、2018號、1926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