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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葉雅玲
相對人
陳文將
相對人
陳朝旭
相對人
林奕丞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陳鳳嬌
相對人
陳麗雲
相對人
陳品君
相對人
賴生死
法定代理人
藍曉雯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
人 賴以偉
相對人
孔令珍

      溫勇宏

      溫玉萍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文將、陳朝旭、林奕丞、陳鳳嬌、陳麗雲;陳品均、賴生死、賴以偉;孔令珍、溫勇宏、溫玉萍;楊志誠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分別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1928號、2019號、2018號、1926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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