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楊木榮即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司司字第三五三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玄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榮公司)為該案執行標的之假扣押債權人,為瞭解本件清算人事件,為此聲請閱覽寶榮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