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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6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469號

聲請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相對人
廣盈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弘鈞即廣盈電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6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抄錄本院一○○年度司司字四六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69號廣盈電腦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廣盈電腦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業據提出本票、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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