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徐雪紅
- 代理人
- 蔡瑜軒律師
- 代理人
- 郭美春律師
- 相對人
- 富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司司字第五○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0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人事件,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抵押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正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