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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龍湘政

  • 當事人
    謝志成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吳焜堂陳添發僑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謝志成 非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相 對 人 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焜堂 相 對 人 陳添發 王永二 松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相 對 人 僑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湘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僑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宏公司)於民國88年3 月22日向第三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中小企銀)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000 元,並於88年3 月29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設定質權,擔保上開債權。後花蓮中小企銀於93年2 月2 日將上開債權92,000,000元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台灣金聯再於96年5 月30日將上開債權92,000,000元讓與聲請人,並將相對人所出質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質權移轉與聲請人,上開股票現保管於臺北市○○區○○街156 號8 樓。詎清償期屆至後,僑宏公司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質權移轉通知書影本、擔保物提供證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據本院於100 年9 月21日通知相對人及僑宏公司就本件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亦經合法送達,惟渠等迄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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