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禮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查報股票現所在地,並提出股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