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張俊仁
- 原告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932號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月華、楊健志、李鴻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