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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

聲請人
永一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台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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