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鴻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於本票發票日之後,並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