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邱素娟
- 原告鴻記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8號聲 請 人 鴻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於本票發票日之後,並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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