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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50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達興實業有限公司、張文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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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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