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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6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644號

聲請人
劉立群
相對人
穎助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100 年度司票字第864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001 │90年10月19日│1,0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2 │90年10月19日│ 6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3 │90年10月19日│ 1,5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4 │90年10月19日│ 7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5 │90年10月19日│1,5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6 │90年10月19日│3,5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7 │90年10月19日│3,0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8 │90年10月19日│2,0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09 │90年10月19日│5,1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0 │90年10月19日│1,5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1 │90年10月19日│2,00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2 │90年10月19日│ 175,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3 │90年10月19日│ 25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4 │90年10月19日│ 305,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5 │90年10月19日│ 5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6 │90年10月19日│ 131,25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017 │90年10月19日│ 150,000元 │97年10月19日│C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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