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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福文

  • 原告
    帝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813號聲 請 人 帝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秀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號碼為0000000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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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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