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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峰
相對人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與聲請人已就本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移調字第62號調解成立結案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板簡移調字第62號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該案調解成立內容條款第三點載明「雙方均同意拋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所生之一切訴訟費用請求權」,聲請人既已拋棄本件訴訟費用額之請求權,則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何,應予駁回,而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裁定並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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