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161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資祥投資有限公司(HOGGARD INVES
- 聲請人
- TMENTS LI.
- 法定代理人
- ESSEXVALE.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相對人
-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張煌
- 相對人
- 林豐敏
吳秀珍
孫汪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16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英屬維京群島商資祥投資有限公司(HOGGARD INVESTMENT LIMITED)」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祥投資有限公司(HOGGARD INVESTMENTS LIMITE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有聲請人民國(下同)100年12月12日民事更正陳報狀在卷足憑,是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