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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1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12號

聲請人
趙素靜
相對人
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子傑原名熊立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趙素靜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無記名)面額新臺幣拾萬元整肆張,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趙素靜所提存之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及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趙素靜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無記名)面額新臺幣拾萬元整肆張,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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