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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

聲請人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相對人
冠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柏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本院100年度全字第933號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全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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