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子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顏子鈞 林家禾原名: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八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4年度裁全字第42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7萬元,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94年度存字第81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證明書及本院民事庭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08號、新竹地院94年度存字第819號及94年度執全字第625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新竹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假扣押債務人亞美中福精密運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蔡當守部分,聲請人未將之列為相對人,且主張未對渠等聲請執行假扣押,此部分是否符合提存法規定,應由提存法院依法審認,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