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登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蘭英
- 相對人
- 林美璉
黎忠榮
林劉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九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971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54萬元,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97年度存字第49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板橋地院97年度存字第4976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