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86號
- 聲請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平
- 代理人
- 李祥銘
- 相對人
- 艇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對相對人登記地址寄發債權移轉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司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