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0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盧坤佳
相 對 人
啟發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九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壹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17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1萬元,並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6924號提存事件提存;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函(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6924號、96年度執全字第4167號、100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卷宗,本件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而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院輔民字第07071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彥文字第1000001548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