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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0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01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勝幸
相對人
邑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道
相對人
高守道
邱俊傑原名:邱明.

      許傳榮

      邱俊傑原名: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邑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心純(原名:許淑慧)」及「許傳榮」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邑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邑鑫公司)業經廢止登記,且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惟邑鑫公司登記之董事許心純(原名:許淑慧)及許傳榮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31號判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可稽。是以,許心純及許傳榮既已非邑鑫公司之董事,即非法定清算人,亦不應列渠等為邑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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