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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
    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00號聲 請 人 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美 相 對 人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 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 號民事判決而為提存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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