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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謝國樑
相對人
乙味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永昌
相對人
范永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1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30元,依上開第一審判決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865元(計算式:5,730×1/2=2,86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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