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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14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47號

聲請人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奕
聲請人
吳烱基
共同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相對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吳炯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烱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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