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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吳烱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47號聲 請 人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奕 聲 請 人 吳烱基 共同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吳炯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烱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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