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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15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玉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林昱樹原名:林中.
兼法定代理
人即破產人
郭立力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相 對 人
即破產人
王令一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相 對 人
即破產人
王令台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郭立力住臺中市○區○○街12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16號3樓」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即破產人郭立力住臺中市○區○○街12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16號3樓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住臺北市○○區○○路3段120號3樓之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郭立力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4日以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裁定破產,並於100年1月17日裁定選任陳淑貞律師為其破產管理人,有卷附上開二裁定影本以佐。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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