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All Nippo.
- 法定代理人
- Mineo Yam.
- 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 相對人
-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鑫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7344號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34萬元,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50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500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