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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請人
肯一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展香
相對人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全字第7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新臺幣326萬6,865元,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9年度存字第272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高雄地院99年度存字第2729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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