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郝龍斌
- 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相對人
- 周銘輝
- 周賢欽(兼周吳靟之.周初子(即周吳靟之.周榕浚原名:周一.周巧培范珍惠周淑琪侯姿岑梁敏文相 對 人 周晏如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盟凱相 對 人 周盟凱李世界(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李立祥李旭倡李共修李佳玲周陳素卿(即周登山之繼承人)周裕淇(即周登山之繼承人)陳嘉玲周宜禮(即周高心愛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鈺頻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一龍周一龍相 對 人 周陳美雲(即周宜隆之繼承人)周秀敏(即周宜隆之繼承人)周秀薇(即周宜隆之繼承人)周秀玲(即周宜隆之繼承人)周盟智(即周宜隆之繼承人)周莊惜(即周義雄之繼承人)周瑪莉(即周義雄之繼承人)周進發(即周義雄之繼承人)周運良(即周義雄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政勳(即周義雄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裁定理由欄三、(五)第十四至第二十行(即裁定第六頁第十一行至第十七行)關於「相對人周張素卿、周裕淇、周陳美雲、周盟智、周秀玲、周秀敏、周秀薇、周宜禮,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確定為1,177,742元(計算式:(1,107,905-132,949-77,553-77,553-199,423-177,265)(即聲請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734,580+5,100)(即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1,177,742)」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周張素卿、周裕淇、周陳美雲、周盟智、周秀玲、周秀敏、周秀薇、周宜禮,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確定為1,182,842元(計算式:(1,107,905-132,949-77,553-77,553-199,423-177,265)( 即聲請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734,580+5,100)(即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1,182,84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