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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0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08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順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順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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