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6號

聲請人
布奎即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布奎為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布奎即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布奎(美國公民,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住23/ F Cheung KongCenter,2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在台居所為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45號8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布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聲明書、護照影本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69 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