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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2號

聲請人
德田博信即日商橫河橋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聲請人
之清算人
相對人
日商橫河橋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德田博信(日本籍、護照號碼:TH0000000)為日商橫河橋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橫河橋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日商橫河橋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由董事會選任德田博信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48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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