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賴錦華
- 原告陳烱棋即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3號聲 請 人 陳烱棋即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烱棋為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陳烱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烱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93 號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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