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阿部廣即香港商晶彩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
- 聲請人
- 算人
- 相對人
- 香港商晶彩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阿部廣為香港商晶彩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晶彩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晶彩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阿部廣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阿部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香港商晶彩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香港商晶彩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帳簿明細表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