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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9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97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晏助
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黃晏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發公司)截至100年11月1日積欠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相對人公司業經主管機關以100年5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10037205700號函核准廢止登記,而唯一股東兼董事陳炎泉已於99年7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清理欠稅,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經主管機關以100年5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10037205700號函核准廢止登記,而唯一股東兼董事陳炎泉已於99年7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繼承系統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單各1件在卷可查。而相對人公司章程並無有關清算人選任之特別規定,觀之卷附公司章程即明。且相對人公司迄今並無曾經選任清算人之情事,亦有本院民事案件繫屬查詢表附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聲請人本於清理欠稅之利害關係人地位,為相對人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其次,本院斟酌相對人公司於94年間原負責人為黃晏助,至96年10月9日始變更為第三人洪國慶,惟隨即於96年10月16日再始變更登記為陳炎泉,此觀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即知。再參諸相對人公司所積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有96年度,是黃晏助相較於陳炎泉之繼承人及第三人洪國慶,自較瞭解相對人公司之狀況,並對於相對人公司清算事務所涉利害關係加以考量判斷。且黃晏助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黃晏助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為妥適。

五、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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