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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0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09號

聲請人
俞忠麟即瑞典商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為瑞典商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典商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典商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並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本院清算完結核備函、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決議錄等件。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21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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