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23號
- 聲請人
- 大衛即香港商和頓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 聲請人
- 人
- 相對人
- 香港商和頓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香港商和頓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大衛(David Baukol,美國人)為香港商和頓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和頓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和頓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宣誓書、無欠稅證明等呈送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大衛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大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宣誓書、帳冊憑證清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