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林信哲即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信哲為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信哲即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林信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臺北市○○區○○路4段91巷3弄4號2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信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財產目錄、公司帳冊清表、同意書、身分證件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574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