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周吉祥即啟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啟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啟達國際貿易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清算完畢,並經全體股東同意推舉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云云。經查,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其簿冊保管人產生方式係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此與股份有限公司需由法院選任簿冊保管人之情形有間,故聲請人既經啟達國際貿易公司全體股東選任為簿冊保管人,自無再聲請由法院裁定選任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