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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8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7號

聲請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相對人
台穎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榮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穎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榮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台穎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穎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因依本院民國89年度裁全字第982號裁定對相對人假扣押強制執行提存之擔保物,依法應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業經經濟部廢止,且全體董事已當然解任,無法定代理人,亦未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選派前董事陳榮耀為台穎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經查:台穎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穎公司)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7年5月15日以經授商字第09701112570號函為廢止登記(經濟部98年6月4日97年5月15日以經授商字第09701112570號函、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台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7、17、19至20頁),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台穎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台穎公司之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之選任並無特別規定,亦尚未選任清算人(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台穎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見本院卷第14、21至23頁)。台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既未另選認清算人,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惟台穎公司之董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選,經經濟部於96年7月5日以經授商字第09601142960號函限期董監事改選而逾期未改選(經濟部96年7月5日經授商字第09601142960號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穎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7、18至20頁),台穎公司之全體董事已於96年9月27日當然解任,自無董事得以擔任台穎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台穎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陳榮耀原為台穎公司之董事,對公司業務應屬熟悉,且其亦為台穎公司之股東,由其擔任台穎公司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台穎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況其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選派陳榮耀為台穎公司之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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