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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9號

原告
徐建光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告
易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楊修銓
被告
被告
陳浩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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